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少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伊川县吕店镇。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于2014年2月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李燕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建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冒充伊川县石窑部队的军人骗取伊川县城关镇古城寨村村民杜玉晓信任后与之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春节期间,杨某某通过杜玉晓认识了杜玉晓的表哥洪中峰,以能通过军人身份为洪中峰包工程为由,骗取洪中峰现金43500元。 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董兴会、杜西成、赵卫轩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提取笔录、协议书等;军服、军官证及士兵证照片、被害人杜玉晓及被害人洪中峰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军人骗取他人感情及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 二、继续向被告人追赃,追回后退还被害人洪中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学艺 审判员 申晓君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