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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监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勋、杨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喝酒后到鸦岭乡董家沟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田光平家,欲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判处缓刑于2014年1月10日释放,期间共羁押4个月零16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沈某某供述;被害人田光平陈述;证人董孟竹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沈某某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少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对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已缴纳9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沈某某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睿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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