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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户籍地伊川县高山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户籍地伊川县高山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至马营部队南时,被路边一个陌生男子拦车询问是否需要购买摩托车,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该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经查,该车为刘毅豪于2014年6月16日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93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至马营部队南时,被路边一个陌生男子拦车询问是否需要购买摩托车,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该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经查,该车为刘毅豪于2014年6月16日被盗车辆。案发后,赃车已退还刘毅豪。经鉴定,该车价值683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毅豪陈述;证人侯帅祥证言;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领条等书证;鉴定意见;物证赃物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对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国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睿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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