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平等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安康铁路公安处抓获后羁押于安康铁路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平等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安康铁路公安处抓获后羁押于安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父亲董其成醉酒后到同村李利芳家讨账,被告人董某某去接其父亲,到李利芳家门口后,看到其父亲董其成、哥哥董晓亮与李利芳儿子董亚龙厮打在一起,董某某与李利芳上前拉扯时,董某某照李利芳左胸下部踢了一脚,致其左侧第7、8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李利芳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近亲属于2014年6月22日与被害人李利芳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利芳82000元,李利芳对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司法机关写出撤诉书,表示不再追究董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被害人李利芳陈述;证人董亚龙、李少帅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撤诉书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董某某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秀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睿娥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