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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好华。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王新庄。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好华。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王新庄。
上诉人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护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护理学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2)文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2月1日,被告护理学院(甲方)通过招标方式与原告润华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合同名称:临时变压器安装,二、施工地点:护理学院新校区,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五、施工费:贰拾陆万陆仟元整(266000元),六、工程期限:2012年2月24日前竣工,若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环境影响,工期顺延,七、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法: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款的97%,余额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八、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安装施工验收规范的具体规定及技术要求标准。九、双方责任:1、甲方负责派出施工现场质检代表,协调施工现场的有关技术问题及有关事宜。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有关规程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工程设计图纸并经被告工作人员审核通过购买价值62840元的材料设备。
另查明,原告自2008年12月18日成立,经营期限至2018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电力设备安装、维修、水暖施工。2011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豫政(2011)55号文件,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的批复,第一条:同意在河南省卫生学校的基础上设置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同时撤销河南省卫生学校的建制。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作为用电用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被告在其供配电扩容工程招标说明中要求“投标者负责与供电部门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我校给予协助”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图纸设计并经被告方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并购买了部分设备,被告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事先办理用电手续导致原被告双方施工合同不能履行,原告主张损失本院认定图纸设计费18000元、已购买的材料费62840元共计80840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因原告明知被告未事先办理好用电手续,仍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护理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损失80840元的50%即40420元;二、驳回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0元,被告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负担930元。
润华公司上诉并针对护理学院的上诉答辩称:1、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润华公司积极购买材料并进行加工制作配电柜等设备。护理学院在原工程范围外增加了工作内容,未积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不同意按供电部门审定的增容执行,也不给润华公司增加施工费用,未按合同约定对未尽事宜进行协商,而是在未与润华公司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将该工程违法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润华公司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无任何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护理学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审认定润华公司存在过错,护理学院承担一半责任错误。2、润华公司在一审提交了材料的明细表及损失数额,护理学院虽不予认可,但在法庭要求的期限内书面申请评估,其主张润华公司的损失数额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润华公司为履行合同制作的配电柜等设备,是完全按照护理学院的规格定制,不能通用于其他地方。设计费用是润华公司的实际支出的必须费用,应当由护理学院予以赔偿。润华公司的实际损失10万元,原审判令护理学院赔偿4万元有失公平。综上,请求改判护理学院赔偿润华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护理学院上诉并针对润华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该规定用电单位需事先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并未规定使用单位亲自申请,用电单位在用电之前由他人代为申请并不违反规定。一审法院以此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认定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计算润华公司材料损失费按照全部已购买的材料费计算错误。润华公司购买材料的总价款62840元,双方合同虽不能履行,但材料并未消失,仍有使用价值,损失不应当按照购买价格计算。3、原审法院判令护理学院赔偿润华公司图纸设计费损失错误。按照合同约定,润华公司应当设计出符合电力部门要求的图纸,由于其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签订后润华公司购买材料、进行设计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护理学院未按照相关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用电手续,而是约定由润华公司进行代办,违反法律规定,且护理学院已将该工程交由他人进行施工安装,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原审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予解除并无不当。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润华公司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令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合理适当。润华公司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及护理学院认为损失应由润华公司自行承担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依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安阳市润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付文华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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