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安阳市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三终字第2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光现。 委托代理人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合木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三终字第2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光现。
委托代理人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保建。
上诉人安阳市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野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钊、安阳市合木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木佳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钊是安阳市平原路桂花苑小区的业主;辽野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及小区内热力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被告合木佳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4年1月25日,合木佳物业公司张贴提示,告知该小区业主春节期间地下车库临时开放。2014年2月3日中午,该小区热力站内的一级管网过滤器爆裂,泄露大量热水,原告李钊停放在该小区地下车库的豫E17532号车辆被淹。2014年2月7日,李钊在安阳市新希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该车辆,支付修车费用5416元。
原审法院认为,因被告辽野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安阳市平原路桂花苑小区的地下车库具有产权,故无论该小区的业主是否购买地下车库,辽野房地产公司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的热力设施发生故障后对停放于地下车库中的车辆造成损害的,辽野房地产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李钊要求辽野房地产公司赔偿受损车辆的前期维修费用5416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李钊所称的车辆后期损失尚未发生,故不予处理,李钊可待该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被告合木佳物业公司虽通知地下车库春节期间临时开放,但李钊无证据证明合木佳物业公司对其停放的车辆收取费用,故合木佳物业公司并无收益,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李钊要求合木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安阳市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钊5416元;二、驳回原告李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阳市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辽野房地产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以辽野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为由认定对桂花苑地下车库不具有产权错误。2009年辽野房地产公司经批准取得位于北关区平原路与安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许可证,2010年10月开始建设施工建造桂花苑小区,依据法律规定,辽野房地产公司对建造的商品房及地下车库享有所有权。2、李钊未购买租赁车库车位,其对地下车库没有使用权,李钊恶意占用车位造成本次事故,其应当承担责任,辽野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桂花苑热力站一级管网过滤器爆裂的问题,该部分系辽野房地产公司建设,但已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2013年冬季供暖,暖气设施设备通过试水调试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辽野房地产公司已将桂花苑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承包给合木佳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合木佳物业公司为桂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因此,即使设施的管理、维护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是合木佳物业公司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钊答辩称:辽野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桂花苑地下车库享有使用权,地下车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配套设施,归业主集体所有。2014年1月25日合木佳物业公司张贴提示,告知春节期间小区车库临时开放,李钊按指示将车辆停放到地下车库是合法行为,无任何侵权。对于热力站一级管网过滤器爆裂造成的损失,辽野房地产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口头承诺只要到正规的4S店修理,凭发票予以赔偿。辽野房地产公司作为承建单位,未将供暖问题交给合木佳物业公司或热力公司进行维护和保养,热力管网设备有两年质保期,两年内出了问题辽野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合木佳物业公司答辩称:物业公司不是开发建设单位也不是产品供应者和施工者,对车库不具有所有权,对于供暖试水、设备调试、费用收取、报修维修等相关事宜均是辽野房地产公司负责,合木佳物业公司从未参与,双方合同并未将供暖事宜移交我公司管理,桂花苑小区的热力站内管网爆裂造成的损失合木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事发后,合木佳物业公司员工积极联系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并投入抢险,尽到了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对合木佳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辽野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桂花苑小区,地下车库及相关热力设施均由其承建,热力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亦未移交给物业公司或热力公司。李钊作为该小区业主,虽未购买地下车库,因春节期间地下车库临时开放,李钊将车停在地下车库并无过错。由于热力站一级管网过滤器爆裂造成李钊车辆的损失,辽野房地产公司作为热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辽野房地产公司主张热力设施经验收合格,李钊无权使用车库,对其损失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辽野房地产公司未将热力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移交给合木佳物业公司,其主张合木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辽野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阳市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