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29号 刘广现: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以判决认定申诉人将刘帅军右手致伤是错误的、公安及审判人员办案显失公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申诉人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被害人刘帅军及其父亲刘加顺在家打井时因排水问题与申诉人发生争吵揪拽,致刘帅军右手损伤,申诉人右眼损伤,刘帅军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原审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对申诉人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