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24号 任秀英: 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杀人罪不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宣判申诉人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