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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喜朝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喜朝,男,1970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喜朝,男,1970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喜朝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李小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喜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喜朝自患偏瘫病后,与其妻张某某感情不合,遂产生了先下药毒死其妻后,再喝药自尽。2014年5月22日晚,徐喜朝在家中提前做好大米花生稀饭并准备好老鼠药,张某某从山上摘蒸馍叶回来后,徐喜朝先给张某某盛好饭,趁张某某进屋换衣服之机将老鼠药倒入张某某饭中并搅拌均匀,欲毒死张某某。张某某喝完饭后,到凌晨开始出现肚子疼、呕吐等中毒症状,徐喜朝见张某某毒性发作,自己也将半瓶老鼠药倒入啤酒内喝下,徐喜朝怕张某某不死,又拿镢头砸张某某头部,张某某被打伤后跑到其父亲张某甲家,又联系徐喜朝兄弟徐某某等人,并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某经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情况有所好转于2014年6月3日出院。被告人徐喜朝案发后到内乡县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无明显异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喜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徐喜朝的犯罪行为,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喜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喜朝患偏瘫病,与其妻张某某感情不合,遂起意先下药毒死其妻,再喝药自尽。2014年5月22日晚,徐喜朝在家中提前做好大米花生稀饭并准备好老鼠药,张某某从山上摘蒸馍叶回来后,徐喜朝先给张某某盛好饭,趁张某某进屋换衣服之机将老鼠药倒入张某某饭中并搅拌均匀,欲毒死张某某。张某某喝完饭后,到凌晨开始出现肚子疼、呕吐等中毒症状,徐喜朝见张某某毒性发作,自己也将半瓶老鼠药倒入啤酒内喝下。徐喜朝怕张某某不死,又拿镢头砸张某某头部,张某某被打伤后跑到其父亲张某甲家,联系徐喜朝兄弟徐某某等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某经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情况有所好转,于2014年6月3日出院。被告人徐喜朝案发后到内乡县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无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喜朝供述:我和妻子以前感情很好,自从我偏瘫后,她整天和我生气、打我,有好几次她拉住我左腿把我从堂屋拉到楼门道里叫我滚出去,我在床上睡着,她骑到我身上扇我脸,我因瘫痪也起不来。我怀疑她可能在外边有外遇,整天和我生气、打我,我想想气的很,才要下毒毒死她,然后我也喝药自尽。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因为我丈夫是上门女婿,他脾气坏的很,从我们结婚到现在就经常争吵、生气。2009年农历8月份,他中风后,行动不方便,心里想的多,听风就是雨,我的手机都不敢响,一直都怀疑我有外遇。2014年5月22日,我晚上干活回来,吃过丈夫徐喜朝煮的饭之后,到夜里12点半,我就开始恶心呕吐,我丈夫不让我喝水,我感到很奇怪。我把堂屋的灯打开后,看到他坐的旁边放了一把小锄头和一个老鼠药的瓶,就在我没设防的时侯,我丈夫拿起小锄头一下砸在我左额头上,当时就起了个大包,他嘴里还说:“弄死你”。我很害怕,就跑到我爹家,我爹带我去卫生所看病,医生薛某某说我是中毒,让我去医院看,我到内乡医院后,医生说我是皮下出血,人家不给看,我就坐班车去南阳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治疗,一直到现在。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徐喜朝是我的上门女婿,他们结婚有二十多年了,感情一直不好,整天吵吵闹闹的。2008年的时侯,徐喜朝因为脑出血偏瘫了,现在活动不是很方便,自从他偏瘫后,他就怀疑我女儿张某某有外遇,为这他们也经常生气。今年5月23日凌晨3点多的时侯,我闺女跑到我家里,跟我说她不舒服,徐喜朝还拿个锄头打她的头,我领着我闺女去卫生所看病,医生说不太要紧。凌晨6点多徐喜朝他俩兄弟过来,用大三轮把我女儿和徐喜朝拉到马山医院,后来我女儿又转院到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了。
(2)证人代某某证言:我和我丈夫张某乙他亲哥哥张某甲一起过来报案,张某甲闺女也就是我的侄女被徐喜朝下毒了,马山医院、内乡医院都不接,现在在南阳中心医院住院。
(3)证人张某丙证言:离现在有两三天,张某某和她父亲张某甲跑到我家里说:“你看看,这个徐喜朝把张某某头上打成这”,我看到张某某额头上左侧起了个包。张某某说昨天夜里12点多,开始恶心呕吐,晕晕乎乎的。然后我们就去张某某家里,徐喜朝躺在床上不吭声,在张某丁的追问下他才说他吃了老鼠药。张某某给徐喜朝他兄弟打电话,他们过来把徐喜朝拉着上医院了。听说张某某是中毒了,在南阳住院。
(4)证人江某某证言:2014年5月23日早晨,张某甲到我家对我说徐喜朝把她女儿张某某头上打个疙瘩,徐喜朝把门关着不开门,让我到他们家把门弄开,也算给他们做个证。徐喜朝这个人脾气暴躁,偏瘫已经有三四年了,干不成活,夫妻俩关系不太好,经常吵架。
(5)证人张某丁证言:2014年5月22日夜晚,张某某中毒了,随后听说是她丈夫徐喜朝给她饭里投的毒药,现在张某某还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
(6)证人薛某某证言:四五天前早晨四点多张某某跑到卫生所找我看病,她说她从晚上11点多开始恶心、呕吐,我问她都吃了啥,她说她喝的米饭,我又问她用啥了没有,她才说喝老鼠药了,我说这诊治不了,叫她赶紧上医院。早晨六点多,张某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徐喜朝家里看看,到屋我看见徐喜朝躺在床上,问啥也不吭气,我听张某丁说他是喝老鼠药了,我就叫他也去医院,后来徐徐喜朝他哥、他弟也去了,我给他们交代赶紧去医院,然后我就走了。
(7)证人徐某甲证言:二哥徐喜朝是入赘到二嫂张某某家的,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自从徐喜朝偏瘫后,感情越发不好了。听说张某某的作风不好,这次也是因为这,我二哥徐喜朝才下的老鼠药想毒死张某某。
(8)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徐喜朝往饭里下老鼠药想毒死张某某然后自己再自尽。
(9)证人徐某丙证言:上个星期我放学回家听我们邻居说我爸弄的老鼠药叫我妈喝了。
(10)证人徐某丁证言:我儿子徐喜朝说自从他偏瘫后,张某某就老和他吵架、生气,活着也没啥意思,毒死算了,我听后气的要打他,他说你别打了,我也不活了你也不打了。徐喜朝说他喝的老鼠药,他妻子张某某也中毒了。
(11)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在案发一个月前,曾卖给一个偏瘫的男人两瓶老鼠药。
(12)证人夏某某证言:5月24日张某某来住的院,来的时侯左眼有点红肿,自称她丈夫给她下老鼠药了,她来的时侯说自己恶心呕吐、拉肚子、头疼,肚子上有红点。后来我们给她做了检查,发现肚子上不是出血点,做了CT也正常,她来的时侯症状也不是很明显。
4、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2)辨认笔录,确认了作案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
(3)(内)公勘(2014)17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未发现与中心现场相关联的痕迹物证。
(4)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5)张某某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及住院单据等,证实张某某初步诊断为灭鼠药中毒、急性胃肠炎、左侧额部软组织伤,在南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6)公物证鉴字(2014)2476号、3225号鉴定文书证实,从201402476-1至201402476-4中均未检出溴敌隆,从201402476-1和201402476-4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从201402476-2和201402476-3中均未检出氟乙酸根离子。
上述事实及证据,经庭审查明,并进行质证、认证,被告人徐喜朝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喜朝的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喜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喜朝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杀人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保护他人的生命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喜朝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喜朝的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朱国旺
审判员  杨志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毓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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