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安中刑申字第31号 刘建和: 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申请人原来的口供不是真实意思,会计所的鉴定不全面,没有与有关人员和单位核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