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22号 呼士伟: 你因陈博雨、黄俊杰、陈雪阳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手段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与事实不符。被害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但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属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裁定,判处各被告人十年以上刑罚,足额赔偿申诉人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判决及裁定根据相关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害人要求的残疾赔偿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裁定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