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安中刑申字第29号 宋博振: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安刑二终字第4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你打伤宋记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