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28号 张广军: 你因景万吉、王建兴、王利利、刘华峰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被申诉人非法拘禁过程中抢走借据、现金等财物,构成抢劫罪,一、二审应追究而未予追究,请求依审判监督程序追诉被申诉人的漏罪;被申诉人应赔偿申诉人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追回被申诉人从申诉人身上抢走的信封内的143750元借条及100多元现金,维持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王建兴、景万吉、王利利、刘华峰四人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王建兴等四人应对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