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安中刑申字第27号 方伏兴: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6)林刑初字第5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7)安刑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用石头砸伤方立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申诉人用石头砸伤方伏才没有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