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安中刑申字第53号 文长生: 你因犯妨害作证罪、贪污罪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5)北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5)安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裁定违背诚信借贷还钱公理法则,非法插手民事纠纷,让无罪的人受刑事处罚,对有罪的人故意纵容包庇使他不受追诉,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改判本案;附带民事责任,安阳市总工会依法偿还文长生26.2万元及利息和相关损失;消除恶劣影响,恢复文长生名誉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