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安中刑申字第54号 王艳艳: 你因你丈夫赵晓海抢劫罪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刑初字第69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以本案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