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安中刑申字第56号 王永占: 你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重新审理此案;撤销对申诉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非法采矿罪的刑事判决,改判申诉人不构成该两款罪;撤销对申诉人以开设赌场罪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较重判决,依法从轻判处。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