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13号 牛海晓: 你因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以申诉人不构成强奸罪、申诉人有自由情节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较轻的刑罚。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申诉人虽主动到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审认定不构成自首,并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