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14号 海顺祥: 你因犯盗掘古墓葬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4)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4)安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以裁判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量刑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判,再审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