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安中刑申字第30号 王龙: 你因你妻子胡金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少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定性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变案件性质,减轻对胡金鱼的处罚。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