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安中刑申字第57号 王霞: 你因马林杰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刑初字第4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申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申诉人不应对刘焕芝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及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为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作为肇事司机马林杰的雇主,对马林杰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原审据此判决申诉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