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59号 邢争鸣: 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及该院(2014)北刑申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请求撤销刑事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