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1号 魏国清: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一、二审判决及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及二审裁定,支持申诉人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