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27号 冯玉琴: 你为原审被告人库国省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库国省犯滥用职权罪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本案中检查组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事实的情况下,库国省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应构成自首,原判以其所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未认定自首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认定库国省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等为主要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对库国省在侦查机关未掌握事实的情况下,其主动交代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并认定该行为属于坦白,而未按自首对待并无不当。原判认定库国省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