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17号 冯敬家: 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1999)安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0)安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没有非法、擅自转供电的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的规定,应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承担法律责任,其不是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设施也没有管护义务,对本案的发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其无罪。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在任本村电工期间,违反电力管理规定,自行转供电,随意架设不符合标准的临时线路,且在大风将电线刮断后又未能认真检修,而合闸送电,致使他人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对所采信证据,业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据此,原审根据你的犯罪性质、情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及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