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45号 孙劳付: 你为原审被告人孙燕军犯盗窃罪一案,对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原审被告人孙燕军无窃电事实,不构成盗窃罪,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其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燕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所持的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且经本院再审审查,你的申诉理由仍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