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33号 姚保平: 你因犯强迫交易罪一案,对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该院(2011)北刑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其无罪、赔偿其的经济损失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你的犯罪性质、情节,对你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单处罚金20000元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故原判决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