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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改井因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犯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51号 李改井: 你因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51号

李改井:

你因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均没有将李永堂推下屋顶,其二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你申诉所持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的理由,经查,被害人李永堂的陈述、证人李雨宁、巩吉焕、冯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将被害人李永堂推下屋顶,致李永堂腰部受伤的事实,故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为此,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被害人李永堂、李海全因伤所造成的损失,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判令原审被告人李运周、李帅龙分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堂、李海全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8315.46元和2805.50元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合理,原判决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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