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39号 杜忠仁: 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其涉案金额有误,对其量刑不当,且犯罪情节轻微,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四项对其的定罪量刑部分,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减轻处罚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虽在认定涉案金额时有误,但并不影响对你的定罪量刑。原判根据你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退赃情况及悔罪表现,对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刑。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