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18号 杨具廷: 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少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强奸史某某,不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其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你与不满十四周岁的精神发育迟滞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堕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对所采信的证据,业经当庭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足以认定本案事实。由于你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致害人的你理应予以赔偿。原判根据你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强奸罪判处你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57.65元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合理。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