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5号 杨巧只: 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对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宣告其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你与原审被告人王绳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对所采信的证据,业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为此,原判根据你在公共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