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50号 秦改红: 你因原审被告人秦明强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秦明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秦明强没有参与抢劫,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遭到刑讯逼供,该供述不应采信,其无罪。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原审被告人秦明强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秦明强、孟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秦明强、孟石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判对所采信的证据,业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对你申诉所持原审被告人秦明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遭到刑讯逼供的理由,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秦明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情节,以抢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秦明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原审被告人秦明强、孟石军共同退赔被害人张米安人民币800元及价值人民币192元的黑色eys100型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刘海江人民币700元及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卞志军人民币300元,并对作案工具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决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