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48号 郜伏娣: 你因原审被告人郭仙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刑初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当,适用法律和判决错误,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郭仙凤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原审被告人郭仙凤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魏自力的故意,应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原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原审被告人郭仙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伏娣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存尸费各项经济损失14191.42元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作出公正判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仙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你申诉所持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且经本院再审审查,你的申诉理由仍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