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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伏娣因原审被告人郭仙凤过失致人死亡罪申请再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48号 郜伏娣: 你因原审被告人郭仙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刑初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48号

郜伏娣:

你因原审被告人郭仙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刑初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当,适用法律和判决错误,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郭仙凤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原审被告人郭仙凤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魏自力的故意,应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原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原审被告人郭仙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伏娣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存尸费各项经济损失14191.42元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作出公正判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仙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你申诉所持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且经本院再审审查,你的申诉理由仍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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