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31号 郭广平: 你因原审被告人郭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参与2011年6月至8月销售卷烟16次304件15200条的犯罪行为,安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是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请求撤销一、二审刑事判决对其的定罪量刑,并宣告其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原审被告人郭强的上述申诉理由已经原审法院审理,均未被采信和支持。本院经审查,你的上述申诉理由仍不能成立,本院仍不予采信和支持。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