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4号 周世权: 你因周秋生非法行医罪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安中少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以该案认定你父母构成非法行医罪属定罪错误为由,向本案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法律文书,改判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