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8号 刘晓哺、闫素霞: 你们为刘晓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烟草局执法人员刑讯逼供,对刘晓哺量刑过重,二审诉讼超审限”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刘晓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运输烟草制品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