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5号 卢玉彰: 你为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自己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朱美娣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审本案,宣告本人无罪。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