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75号 杜秀娥: 你为你儿子晋辉犯盗窃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晋辉不是主犯,其仅参与盗窃6350元,并未参与盗窃298450元,;且盗窃数额不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下量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