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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富华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70号 申富华: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1998)内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1998)安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自己根本没咬陈二海耳朵,一、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70号

申富华: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1998)内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1998)安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自己根本没咬陈二海耳朵,一、二审徇情枉法,导致自己无辜被冤枉重判两年有期徒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案发时,你将陈二海耳朵咬伤,有被害人陈二海的陈述及多名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实,结合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书及医疗单位的证明,足以认定你伤害陈二海的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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