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34号 王保兴: 你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以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超期羁押,一审法院超期审判,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你向群众展示带有攻击性、煽动性语言的标语和上衣,并招呼、聚集众多群众堵塞机动车道,造成交通堵塞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原判所采信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