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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瑞军、程瑞玲为程瑞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申请再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9号 程瑞军、程瑞玲: 你们为程瑞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服河南省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及(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以程瑞军主动交待了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9号

程瑞军、程瑞玲:

你们为程瑞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服河南省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及(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以“程瑞军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同种较重的罪行,应从轻处罚;程瑞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二审未开庭审理即认定程瑞军为主犯,判决不公”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程瑞军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程瑞军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原审依法已从轻作出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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