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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春贪污罪申请再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4号 郭志春: 你为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自己没有贪污事实,应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土地所工作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4号

郭志春:

你为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自己没有贪污事实,应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土地所工作人员将10000元现金交与你使用,其中5700元公款你不能说明合理用途,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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