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7号 赵金锁、赵东林、赵文莎: 你们为赵金锁、赵东林犯窝藏、转移赃物罪,赵文莎犯转移赃物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以“自己无犯罪事实、无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赵金锁、赵东林、赵文莎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参与窝藏、转移赃款,符合窝藏、转移赃物罪和转移赃物罪的构成要件,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