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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同希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38号 韩同希: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及(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韩现红(别名韩泽民)的伤系摩托车所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38号

韩同希: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及(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韩现红(别名韩泽民)的伤系摩托车所撞所致,自己没有打韩现红;一、二审法院以被判刑法医的轻伤鉴定结论为证据作出有罪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复查认为,案发时,你与韩现红有互殴行为,有多名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实,结合鉴定法医证言、复核鉴定意见,足以认定你殴打韩现红致伤的事实。关于你申诉一、二审法院采信两名被判刑法医的轻伤鉴定结论导致错误判决的理由,经查,内黄县公安局两名法医因玩忽职守,出具鉴定结论时将被害人韩现红的受伤部位“右侧”描述为“左侧”,经过补充侦察和复查,公诉机关补充了被害人致伤部位的证据,结合被害人住院病历等足以证明韩现红构成轻伤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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