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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安阳市安大实业公司侵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刘保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霞,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刘保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霞,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妹娟,女,该居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阳市安大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怀超,经理。
申请再审人安阳市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未来花园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解放路居委会)、一审被告安阳市安大实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安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8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未来花园业委会代表人刘保成、委托代理人李霞,被申请人解放路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石妹娟、李润良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安阳市安大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未来花园业委会起诉称,安阳市未来花园于2002年开工建设,2003年竣工,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2005年12月18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未来花园业委会,但作为未来花园建设单位的被告安大实业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提供配套修建的物业管理用房,所诉争的房屋已被被告解放路居委会占有,要求安大实业公司向原告提供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解放路居委会腾出占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一审被告安大实业公司未到庭答辩。
一审被告解放路居委会辩称,按照安阳市政府文件,未来花园2号楼64.88平方米已建成办公用房将无条件移送给社区居委会使用。2003年9月9日,开发商将未来花园建成的社区用房移交给了解放路居委会。本案原告不具有诉讼资格,且争议的房屋是居委会用房而非物业管理用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安大实业公司开工建设安阳市未来花园小区住宅楼,2003年该小区住宅楼竣工,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2003年8月14曰安阳市社区建设小组发布安社(2003)3号关于做好已建成小区移交社区用房的通知,要求房屋开发商要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主动移交社区用房。2003年8月18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2003)50号关于加快全市社区用房建设意见的文件,要求对于已经建成的小区,原设计有社区办公用房的,必须无条件移交;已被开发商移交或者挪用的,必须按规定退房或向市社区建设部门缴纳重建资金;小区物业管理应有自己的专业用房,不得占用办公用房和专业用房。2003年9月9日,安大实业公司将原设计建成的位于未来花园综合楼一层4号房,面积64.88平方米移交给解放路居委会使用。2006年6月20日,安大实业公司作出关于移交未来花园社区管理的情况说明,认为2003年9月份根据安阳市政府文件,无偿移交给解放路居委会64.88平方米的房屋,属于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目前,诉争的房屋由解放路居委会让享有个人行医营业执照的人作为医疗诊所使用,用以公益事业。
一审法院认为,安阳市未来花园小区的全体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其作为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全体业主行使主张属于全体业主的权利,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已经建成的小区级以上的居民住宅区,要配备社区用房。本案诉争的房屋虽归安阳市未来花园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安大实业公司将其作为社区用房移交给解放路居委会,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全体业主的利益,未来花园业委会要求解放路居委会腾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解放路居委会应确保该房屋的公益性,使辖区居民受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安阳市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两项合计350元,由安阳市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未来花园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本案诉争房屋归未来花园全体业主所有,解放路居委会应停止侵权,将诉争的房屋交付未来花园业委会。
解放路居委会答辩称,诉争的房屋作为医疗诊所使用用于公益事业,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二审认为,安阳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移交的公益用房系业主所有,由社区居委会统一使用。依据该文件规定,本案诉争的房屋其所有权应归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所有,其使用权应归解放路居委会使用。安大实业公司将房屋移交给解放路居委会,符合安阳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解放路居委会将诉争的房屋让享有个人行医执照的人作为医疗诊所使用,用以公益,符合未来花园全体业主的利益。未来花园业委会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阳市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未来花园业委会申请再审称,本案诉争房屋归未来花园全体业主所有,解放路居委会使用没有依据,且未用于公益事业,应予腾退。
解放路居委会答辩称,诉争的房屋作为医疗诊所使用用于公益事业,该房屋作为社区用房交解放路居委会使用,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再审查明事实与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安阳市未来花园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双方诉争的安阳市未来花园综合楼西头一层4号房屋,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安大实业公司作为未来花园小区建设单位,应为小区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安大实业公司将小区综合楼西头一层4号房屋移交给解放路居委会,居委会作为社区用房应当用于公益并符合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使用,现解放路居委会将该房屋交由个人开办诊所经营,不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未来花园业委会要求解放路居委会腾退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安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
二、限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社区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安阳市未来花园综合楼西头一层4号房屋腾出,交给安阳市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
三、驳回安阳市未来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社区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李瑞增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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