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585号 罪犯邵应博,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濮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应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6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邵应博于2008年12月23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1年1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安阳市监狱干警郭其军分别代表本单位出席了法庭,罪犯邵应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邵应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2日17时许,邵应博在上学路上遇到被害人薛亚光等人的追赶,并遭到薛亚光等人的殴打,邵应博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破被害人薛亚光左髁骨总动脉,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犯认定为自首,系未成年人犯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邵应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罪犯邵应博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应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应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亮 审判员 高秀清 审判员 刘景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