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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土山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法执字第4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牛土山,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土山借款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3年6月16日向本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法执字第4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牛土山,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土山借款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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