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法执字第4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牛土山,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土山借款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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