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80-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邓军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申海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玉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光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先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一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玉魏,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福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成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红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昌贵,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常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会理,男,汉族。 被执行人尹闯,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文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永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军,男,汉族。 上列申请人于被执行人,因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作出的(2007)安豫证经字256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5月3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因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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