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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治国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宋治国,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623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宋治国,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623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治国在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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