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李昌华,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1年3月31日生,汉族。 关于李昌华申请执行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龙东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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